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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也称共同体商标或欧共体商标,英文为 the Community Trademark, 简称 CTM ,其法律基础是 1993 年 12 月 20 日欧盟议会通过的《欧共体商标条例》,欧盟于 1995 年 12 月 13 日颁布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实施细则。
   欧盟商标的主管机关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一般简称为“内协局”,英文名称为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简称 OHIM 。 OHIM 成立于 1994 年 9 月 1 日,于 1996 年 4 月 1 日正式办公,最早的 CTM 的申请日即为 1996 年 4 月 1 日。
   欧盟( European Union, 简称 EU ) 25 个成员国为: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捷克,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
   欧盟商标强调统一性,在 25 个国家均有效,不可能将 CTM 在部分成员国撤销、放弃或转让。
   OHIM 不对商标的在先权进行审查。对商标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
   申请条件审查,即申请文件是否合格;
   申请人资格审查,即申请人是否有权成为 CTM 所有人;
   绝对驳回理由的审查,即审查商标申请是否违反了欧共体商标法第 7 条, 是否具备显著性和违反禁用条款 。
对通过申请人资格审查的商标申请, OHIM 将制作一份共同体查询报告,引证可能对该申请提出反对的在先注册商标和已发现的在先申请商标, OHIM 同时将申请书复印件交各成员国商标局进行查询,各成员国在收到申请 3 个月内向 OHIM 提交查询报告,查询报告应列出可能对申请商标提出反对的在先国内商标,或者说明没有发现在先权利。上述查询报告将送交申请人 OHIM 对通过申请审查的商标,在查询报告送交申请人一个月以后,将商标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没有被异议的商标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在交纳注册费后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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