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没有加入前述商标国际组织和条约的国家,商标所有人在寻求商标注册时只能向各国(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对于加入了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国家,商标所有人没有合乎要求的本国商标,也只能向各国(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办理外国(地区)商标的直接注册,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申请准备的文件和注册的过程不尽相同,我们简要说明如下:
1、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在一些国家是基于注册,在一些国家是基于使用,还有一些国家是以注册在先兼顾使用。
在使用作为商标权基础的国家,在对商标申请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马来西亚等国要求申请人签署商标实际使用的宣誓书;
印度等国要求申请人提供最早当地使用时间;
加拿大等国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
还有个别国家要求申请人必须基于原属国注册或者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才能在该国注册商标。
2、商品的类别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国际分类,但是:
部分国家不接受服务商标的注册;
部分国家采用国际分类第七版( 1-42类);
个别国家使用本国分类。
3、申请文件的准备
部分国家,以中东和南美等地的国家为主,需要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公证及使馆认证,
需要公证和认证的文件涉及:
委托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属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
4、 注册的程序
部分国家不对商标进行在先审查;
部分国家先注册后公告;
个别国家没有异议程序。
以上只是一个简要介绍,如需了解各国的商标法律及商标申请注册程序,可以通过传真向我公司咨询更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