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2018-2-2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有整体驳回和部分驳回两种情形,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如果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如果准备提出复审申请请注意:


      1.  提出复审申请时需要提交驳回通知及信封的原件;


      2. 提出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以信封上的邮戳

          为准;


      3. 申请人如果收到的是部分驳回通知,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

          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请日期;


      4. 提出分割申请的期限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信封上的邮戳为准,提出分割申

          请后, 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商标局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

          公告;


      5. 提出驳回复审需要较为综合的法律知识,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评审委员自收到驳回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