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2018-2-2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受理异议后,会向被异议人发出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被异议人收到通知书后请注意:


    1. 提出答辩时需要向商标局提交通知和信封的原件;


    2. 答辩的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以信封上的邮戳为准;


    3. 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

       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4. 异议答辩涉及较为综合的法律知识,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机构提交答辩。


    商标局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